校务公开
 
 
 

2.2 省、市政策法规

  2.2.1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2.2.2 粤府办〔2006〕6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2.3 湛府办函〔2009〕61号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湛府办函〔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湛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粤府办〔2009〕4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总的任务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央、省的要求,深化认识,进一步完善办事公开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创新载体,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办事公开的内容、形式;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进一步提高办事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湛江服务。主要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借鉴IS09000标准,建立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管理标准和规范化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广东省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借鉴IS09000标准建立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意见 》以及《广东省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标准体系文件(指导文本)》,借鉴IS09000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全面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二)切实抓好便民服务中心等办事公开载体建设。要把便民服务中心、公共信息亭和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便民服务网络建设作为办事公开头等大事来抓,进一步拓展便民服务的整体功能,增加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建设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主阵地,市民群众咨询、投诉、求助的主渠道。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技术支持,保障资金投入,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市民群众向所有公共服务单位咨询、投诉、求助的事项,都能在便民服务中心得到接受和处理。同时,通过完善工作网络,整合热线资源,逐步实现“一个号码对外,一条热线全管”。要进一步加快公共信息亭向各县(市、区)、镇及城市社区延伸,加快在全市所有镇、社区设立便民服务厅及网络建设,使市民、农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办事信息,进一个门就能办完所有事情。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因地制宜,搭建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办事公开平台,除了在各地、各部门主要办事公开载体上公开办事信息外,还要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建设好本单位网站、服务窗口等多种公开平台。

    (三)积极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一是制定和完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逐步实现公共企事业单位标准化服务,做到行为规范、公正透明、优质高效、便民利民。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纳税人评议、群众监督、投诉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办法,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三是加强对推行办事公开工作情况的考评,坚持以绩效考评为核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把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免、评先选优、创建文明单位(行业)的重要依据。四是建立完善群众投诉和监督处理制度。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办事公开监督投诉电话,明确受理部门,认真处理并及时反馈群众投诉事项。

    (四)认真做好《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工作。要按照《条例》及中央、省、市推行办事公开的要求,抓紧制定并完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推行办事公开的实施方案。一要编制完善《办事公开目录》及指南。《条例》第十九条对编制公开目录及其指南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要求在2009年5月底前编制完善并在网上公开《办事公开目录》及指南。二要全面规范办事公开内容。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凡是与企业、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都必须对外公开。要突出重点,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办事过程中最易引发和滋生不正之风的环节,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让公众了解,让群众监督,让百姓受益。教育、卫生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教育和医疗机构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充分发挥办事公开的综合效应,着力解决“上学”、“看病”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供水、供电、供气和公交、电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全面实施价格听证、接受咨询投诉等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规范对外公开内容的同时,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还要根据内部民主管理的要求,采取适当方式,对内公开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年度工作、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目标完成和人员聘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等事项。三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要广泛宣传《条例》,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积极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运用《条例》。

    二、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办事公开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部门和行业作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客观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务公开领导机构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由党委、行政、纪检监察、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把办事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协调指导。各级政务公开、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协调指导办事公开各项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实施办事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把办事公开的要求贯穿于单位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使办事公开成为基本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服务事项,编制办事公开目录,把公共服务过程的动态公开与全程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服务管理,建立办事公开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任务落实。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地、各部门(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政务公开、办事公开领导机构也要对所辖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要把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政府目标考核和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工作不力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敷衍塞责、不公开或假公开并造成后果的,要依照《条例》和《广东省违反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镇(乡、街道)的实施方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上报,于2009年5月底前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粤府办〔2009〕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及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力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办发〔2005〕12号文,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内容、完善制度、创新载体、强化监督,增强公共企事业单位活力,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为推动科学发展和建设法治广东、和谐广东服务。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推行办事公开。
    2.真实准确。办事公开要做到真实可信、规范准确、客观公正。
    3.突出重点。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领域、关键环节作为推行办事公开的重点。
    4.便民高效。重在实操性,讲求时效性;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利于各方参与、监督。

   (三)工作目标。

    以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为切入点,经过不懈努力,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形成较完善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实现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实施范围及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教育部门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围绕解决“上学难、上学贵”问题,以加强招生考试管理、规范教育收费为主线推行校务公开。向社会公布校务公开目标管理、考核评估等制度,办学资格、学籍管理办法和入学条件,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用途和使用情况,招生考试政策、计划、程序和结果,咨询服务方式,监督渠道和查处结果,保送生、特长生选拔和学生评先选优情况,各类资金和助学物资发放情况等。
   (二)卫生部门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围绕解决“看病贵”问题,以规范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等为重点推行院务公开。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医用耗材和药品等项目的价格信息,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制度,行风建设情况和监督渠道;向患者公开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使用情况,提供医疗收费查询、信息咨询和病历资料复印等服务。
    (三)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向社会重点公布价格听证、首问责任等制度,办事项目、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时间和代收代办项目,服务范围、站点、承诺,纪律规定,新出台政策,公共服务调整计划,故障处理情况,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的方式和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
   (四)交通、公路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或受委托行使执法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向社会重点公布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政策,职责任务,管理权限,纪律规定,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结果、缴费办法,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规定,监督渠道等信息。
   (五)环境保护事业单位。要主动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等质量监测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委托监测服务等各类服务收费的标准、依据、用途和使用情况,咨询服务的范围、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渠道等内容。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要主动公开单位职能权限、工作标准、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服务的范围、依据、时限、站点、流程、结果以及违诺责任和处理办法,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用途和使用情况,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规定,便民服务电话和监督渠道等。
 (七)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参照本意见,结合各自行业特点,主动公开有关办事信息。
    三、公开的主要形式及程序 
    (一)主要形式。公共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便于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的有效形式推进办事公开。一要继续运用好公开栏、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公开形式,更加便捷地向基层和群众公开办事信息。二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公共信息亭、电子显示屏等科技载体,推进办事公开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具有咨询、投诉、受理、反馈等功能的网上双向互动平台,逐步实现网上办事。三要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等综合性服务平台,有效整合相关公共服务资源,统一办理有关公共服务事项,实现“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四要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进一步增强办事公开的实效性。    
    (二)主要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反馈”的程序实行办事公开。即严格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拟订办事公开项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要经过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把关;应该公开的事项,要采用便捷的方式及时公开,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对所提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对待、积极办理、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及结果要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组织实施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办事公开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总体部署,统一检查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深入推进,抓出成效;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办事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树立“以公开促服务,靠服务求发展”的意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将办事公开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全过程,使其成为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对策;要进一步探索办事公开工作规律,加强工作指导,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建立明晰的责任体系;要制订办事公开有关文本的标准格式,方便各单位参照执行;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提高办事公开整体水平。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全面清理服务事项,编制公开指南和目录,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方便群众知情办事;要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办事信息公开申请。
    (三)加强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公开信息、服务事项、绩效考核和群众投诉等的电子监察工作。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投诉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办法,把行政监督、舆论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行风评议范围,围绕所属单位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便捷、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重点围绕收费、资金运作和物价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公开的合法性、合理性。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以及群众关心、关注的事项,重点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实施公开,侵犯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违反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监察  通知